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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易制毒化学品行业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会费是社团组织正常开展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为了保证苏州市易制毒化学品行业协会能更好地履行行业管理和服务的职能,切实加强会费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条例》和《苏州市易制毒化学品行业协会章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会费收取标准适用于苏州市易制毒化学品行业协会的所有单位会员,不含个人会员。

第二章 会费收取标准

  第三条 会员每年向协会按时缴纳会费和积极参加各项协会活动是每个会员应尽的义务。各类单位会员在协会中所处的位置和所承担的责任,是确定单位会员缴纳不同会费标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苏州市易制毒化学品行业协会各类单位会员缴纳会费标准:
  1.常务理事单位2000元/年;
  2.理事单位1500元/年;
  3.会员单位1000元/年。
  第五条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以及协会的实际情况变化,苏州市易制毒化学品行业协会的会费收取标准可按相关程序经批准后作必要调整。
  1.各会员单位缴纳会费的时间为每年的9月30日前。

  第七条 单位会员缴纳的会费由协会理事会办公室专职人员统一收取,同时出具相应的合法凭证。

第三章 会费使用管理规定

  第八条 会费的使用应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
  第九条 苏州市易制毒化学品行业协会的会费使用严格实行审批制度。由理事会办公室编制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方案,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苏州市易制毒化学品行业协会所收取会费的主要使用范围:
  1.协会每年所承办各类会议的支出;
  2.协会所组织的各类会员活动的有关支出;
  3.协会常设办事机构所需的各类办公用品;
  4.协会所办内部刊物和信息交流资料的支出以及编辑、审改、发放稿酬等费用;协会所办网站的建设和维护费用;
  5.协会因工作需要聘用人员的报酬等支出;
  6.协会常设机构办事人员因公外出的差旅费支出;
  7.常务理事会决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协会所收取的会费应全部用于协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之需要,会费不得作为奖金分配。
  第十二条 每年会费的收支情况由理事会办公室负责专门建账造册,向常务理事会汇报。
  第十三条 理事会办公室财务人员有权依照国家有关会计法规和理事会决议,对会费使用情况进行财务监督,凡发现不合理的开支有权拒绝执行。
  第十四条 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审计和广大会员单位的监督。发现不合理的开支,应立即予以纠正。对违规违纪现象,应严肃查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经2005年 8月25日召开的苏州市易制毒化学品行业协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颁布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苏州市易制毒化学品行业协会理事会。





苏州市易制毒化学品行业协会成立大会议程

关于认真做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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